(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展某甲与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展某甲。被告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甲与被告展某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