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人杰诉粤欣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人杰,粤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01号原告:刘人杰,男。被告:粤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三巷二号粤欣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梁国治。委托代理人:马静涛,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国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人杰诉被告粤欣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人杰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人杰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人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