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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王海英、赵东敏、赵喜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海英,赵东敏,赵喜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东敏,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喜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英、赵东敏、赵喜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6元,减半收取876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88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