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与怀宁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怀宁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9号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吕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琚小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金拱编织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安徽义林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