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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农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燕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王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王海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农民初字第75号原告肖燕,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海霞,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燕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王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燕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燕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燕负担。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