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益珍与被执行人周小平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益珍,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许益珍,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益珍与被执行人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属于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周小平无林权、无存款、无车辆、其房产尚在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进行统一分配,因处置周期长,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瓯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