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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跃与周浩、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周浩,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877号原告:张跃,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跃与被告周浩、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浩、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跃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撤回对被告周浩、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跃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