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43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2015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妍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2月开始,在其住家,利用传真机、计算机、电话等工具,接受参赌人员刘某某、刘某甲、林某某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投注外围“六合彩”,从中获利,至2015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查扣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投注单、结算单等物品,后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回审查。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累计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外围“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1756843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474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营利,在其住宅内,利用传真机、电话等工具,接受参赌人员刘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周某甲等多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的“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后通过手机上“六合彩”网,了解每期的“六合彩”开奖信息并进行赌博结算,从中获利。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线索到周某某家检查,现场查扣电话机、传真机、计算器、投注单、结算单等物品,后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回审查。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累计接受参赌人员“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756843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4747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查扣物品拍照,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4日到周某某的住宅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手机、电话机、计算器、传真机、传真纸、“六合彩”书籍、“六合彩”投注单及结算单等物品。2、“六合彩”投注单、结算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2015年第21期至第65期(缺第52期)的“六合彩”外围码赌博金额人民币175684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4747元。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书证记载的内容进行了确认。3、现场示意图、现场拍照,证实现场的方位和基本概况。4、证人刘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周某甲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2月底,他们通过电话、传真机或直接到周某某家投注“六合彩”,包括投注“特码”、“平码”、“三中二”、“二中二”、“三肖”、“四肖”等形式。至2015年6月4日晚上,他们得知周某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遂将家中的“六合彩”投注单据扔掉。他们均投注了几十期,与周某某都是每一期结算一次,每次都是现金结算。经相片辨认,证人刘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周某甲均指认了周某某。5、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相片辨认,被告人周某某指认了刘某某、林某某、周某甲、刘某甲。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的刑期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交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起至2016年9月3日止)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话机1部、传真机1部、传真纸10卷、计算器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六合彩”书籍6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静纯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