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连杰、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被执行人:连杰。被执行人: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红梅申请执行连杰、邯郸市永炜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邯仲案字第1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5)邯市申指执字第83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邯郸市肥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3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卢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