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民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爱娟与陈学富、台州市路桥富国物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娟,陈学富,台州市路桥富国物资有限公司,陈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民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娟。被执行人:陈学富。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富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富。被执行人:陈皖。张爱娟与陈学富、台州市路桥富国物资有限公司、陈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台路商初字第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爱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学富、台州市路桥富国物资有限公司、陈皖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6544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学富与案外人谢媛丽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水天一色碧天苑5幢1601室及地下室车位458号房地产,得款人民币190万元,因拍卖价款上不足以清偿其抵押债务,故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债权人会议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民字第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