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商丘市应天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商丘市应天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37-2号原告崔某某,法定代理人谢慧。委托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应天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何静,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商丘市应天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