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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韩军与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韩军,被执行人: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泽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404号裁决书,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武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