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洪北与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王洪北。委托代理人:白正斌、侯光敏,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法定代表人:江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北诉被告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北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北���担。审判长 汤 杰审判员 林 晖审判员 张孝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泽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