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林广、郭金华与丁志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广,郭金华,丁志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陈林广。原告郭金华。共同委托代理人谈志全,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峰。委托代理人丁永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广、郭金华诉被告丁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志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兴化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广与被告丁志峰于2007年9月3日签订的《仪征市金龙造船厂整体租赁合同》第十二条虽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在各自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而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及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垫付在租赁期间以仪征市金龙造船厂名义所欠陈宝明债务,并向被告进行追偿,双方已形成了新的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适用租赁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丁志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