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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行审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付忠、陈米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付忠,陈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审字第894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被申请人:叶付忠。被申请人:陈米青。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127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朱 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