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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秋梅与黄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秋梅,黄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赖秋梅,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贵生,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赖秋梅与被执行人黄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系列案之一,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2015)龙新执字第330号案件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贵生所有的闽F×××××号小车,因找不到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在(2014)龙新执行字第3064号案件执行中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黄贵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市场A幢101号房产、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宝竹南路3号(龙城春天商住楼)9幢6-跃层603号房产,以上两套房产拍卖款共计1187600元,尚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福建钢信担保有限公司本金2123589.3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参与分配;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黄贵生所有的位于龙岩市长汀县大同镇东埔村排哩16号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无人竞买已流拍。另外,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