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培田、赵发荣等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田,赵发荣,张辉,张文豪,张霞,陈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张培田,农民。原告:赵发荣,农民。原告:张辉,学生。原告、上列三原告张培田、赵发荣、张辉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云,农民。原告:张文豪,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春云,系张文豪之母。被告:张霞,曾用名张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田、赵发荣、陈春云、张辉、张文豪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向五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五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庚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