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瑞文与山东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文,山东汉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364号申请执行人:郭瑞文,男。被执行人:山东汉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瑞文与被执行人山东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执字第23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