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委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雪建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委执字第12号被执行人李雪建,农民。关于被执行人李雪建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雪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雪建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