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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利群与郑鲜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鲜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朱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鲜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宜船湾村。法定代表人:厉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利群。上诉人郑鲜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郑鲜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收到《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鲜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静审 判 员  项炯代理审判员  王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