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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4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坤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坤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4735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区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亮亮、杨志雄,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鹰,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坤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坤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碧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