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树鸣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孙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树鸣印务有限公司,张孙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601号原告晋江市树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育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惠燕,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孙宁,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树鸣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孙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江市树鸣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晋江市树鸣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