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郑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邓岳,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忠辉,男,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某甲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水平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岳、被告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原告的姐姐介绍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16日在麻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鄂冈麻结字第01042632号),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于2004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名郑某乙。我们近几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1年年底越演越烈,双方相互不往来不联系,被告外出打工一直不回家,也不尽抚养义务。2012年年初,被告通过宋埠镇司法所协调离婚,我考虑儿子太小想挽救家庭而未同意离婚,并多次接被告回家未果。我认为,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郑某乙,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郑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郑某甲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共2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证据三、婚生子郑某乙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生子郑某乙的年龄基本情况。被告章某某辩称:婚后我们夫妻关系较好,感情只是暂时出现了不和,我不同意离婚。被告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认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被告均无异议,且证据取得途径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章某某于2003年上半年经原告之堂姐郑某丙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3月16日在麻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名叫郑某乙。现在顺河镇小学读书,由原告及其父母照料抚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深,双方自2011年年底起便很少联系,沟通较少,被告章某某长期外出打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被告章某某于2012年年初通过宋埠镇司法所与原告郑某甲协调离婚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郑某乙,同时承诺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愿意一次性给予被告生活扶助费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章某某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生活,感情沟通较少,加之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鉴于目前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郑某甲照料抚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郑某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同时参考原告本人愿意全部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并愿意给予被告生活扶助费的真实意愿,其放弃由被告章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请及给予被告生活扶住费20000元的扶助义务亦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认为应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购房款,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对购买房屋一事亦没有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还可以就财产争议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郑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郑某乙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章某某有探视婚生子郑某乙的权利;三、由原告郑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被告章某某支付生活扶助费20000元,上述给付款项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水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