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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唐精明、唐甲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利军,总经理。被告唐精明。被告唐甲银。原告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精明、唐甲银占有物返还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