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唐精明、唐甲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利军,总经理。被告唐精明。被告唐甲银。原告临邑县嘉麟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精明、唐甲银占有物返还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