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才銮与被执行人吴火婢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銮,吴火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陈才銮,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吴火婢,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陈才銮与被执行人吴火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才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44328元及利息、受理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