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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昌云与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云,王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张昌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崇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昌云与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昌云与被执行人王崇伟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张昌云在收到王崇伟偿还的借款70000元后,同意被执行人王崇伟用其所有的鄂c×××××纳智捷牌白色小轿车作价100000元抵偿债务,车辆的转籍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张昌云负责办理。目前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