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兆红与马保忠、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兆红,马保忠,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07号原告董兆红。委托代理人杨涛(原告所在社区推荐)。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原告所在社区推荐)。被告马保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兆红与被告马保忠、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兆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