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王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