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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新华与郭子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华,居民。被执行人郭子品,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新华与被执行人郭子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子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子品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子品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