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克福与刘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福,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孙克福。被执行人刘志。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洲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