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7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军、陆英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沈军,陆英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17-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40号。法定代表人官恒秋。被执行人:沈军,男,1971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陆英智,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军、陆英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5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27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