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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某明与李某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明,李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明被执行人:李某生;李某本院在执行(2015)西法执字第203号申请人杨某明与被执行人李某生、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期间,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强制对其存款进行扣划且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法执字第203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权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