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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2142号罪犯谢金龙。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滨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谢金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1次,单项奖励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金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