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齐振水与齐振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振水,齐振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712号原告齐振水,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齐振河,男,生于1953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刁镇邵庄村。原告齐振水与被告齐振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振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