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利诉李忠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利,李忠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男,1951年11月1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忠效,男,1960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李忠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利签字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