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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334-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风驰联合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湖州泉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凤凰特驰汽车修理厂、沈学锋、卢爱军、张金春、徐剑美、戚笑林、汪秀珍、陈阿泉、查秀英、闵强、冯华、沈佳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23232.67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3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