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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吴定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吴定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被执行人吴定禄,男,汉族,1945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下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定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135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