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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与周秋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周秋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京铭、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秋生,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秋生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志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