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炜,唐永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永莉,张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061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组织机构代码77485890-8。法定代表人吴康,总经理。被告唐永莉,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炜,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炜、唐永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