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与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85号申请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者浪村千金屯。法定代表人:罗正伦。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江那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国强。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与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程序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千金茶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