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娜布庆花申请斯庆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布庆花,斯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718号申请人娜布庆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斯庆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退休教师。申请人娜布庆花与被执行人斯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娜布庆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斯庆花用其总工资额的50%偿还娜布庆花借款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乌法执字第17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玉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