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梁臣与胡建军、杨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臣,胡建军,杨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青,李芹,李亭亭,李井兰,李文敏,李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梁臣。委托代理人孙永辉,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军。被告杨春。系冀99**冀G×××××挂大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地址: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人民路。组织代码证号:80636020-8。负责人顾永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和平路***号。组织代码证号:73873822-0。系承保冀R×××××小型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负责人王连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祉霖,该公司职员。被告于青,系死者李永力之妻,电话:。被告李芹,系死者李永力之女。被告李亭亭,系死者李永力之女。被告李井兰,系死者李永力之父。被告李文敏,系死者李永力之母。被告李曼,系死者李永力之女。六被告委托代理人许长城,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长青,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区广安大街**号美东国际**#(*座)*层。组织代码证号:67416665-6。系冀R×××××号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公司。负责人康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宗业,该公司职员。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号鑫明商务**层****室。组织代码证号:566192337-1。负责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建,该公司职员。电话: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号广炎热力*楼。组织代码证号:67993884-6。系冀R×××××号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负责人张东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该公司职员。原告梁臣与被告胡建军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中止审理。经原告梁臣申请追加杨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于青、李亭亭、李井兰、李文敏、李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臣的委托代理人孙永辉,被告胡建军、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永,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祉霖、被告李芹、于青、李亭亭、李井兰、李文敏、李曼的委托代理人王长青、许长城,被告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宗业、被告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建、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6日17时5分许,被告胡建军驾驶冀G×××××冀G×××××挂号大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李永力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王桂藏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原告梁臣驾驶津A×××××津B×××××挂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三方车辆行驶至112国道霸州市南庄头村道口,李永力驾车在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冀G×××××冀G×××××挂号大货车相刮碰,致使冀R×××××号小型轿失控越过公路中心隔离带驶入逆行,梁臣驾驶的车辆又与冀R×××××号小型轿相撞,相撞后津A×××××津B×××××挂大货车又与海军修理厂门口停放的冀R×××××号小型轿车、冀R×××××号微型面包车、冀R×××××小型普通客车(并载乘车人刘建焕、刘子轩)、冀R×××××轻型普通货车、冀R×××××小型面包车、康亚涛门口的冲压机床相撞,造成八车不同程度损坏、冲压机床损坏,刘建焕、刘子轩受伤,李永力、王桂藏死亡,事故发生后胡建军驾驶冀G×××××冀G×××××挂号大货车逃逸,构成死亡逃逸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永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桂藏、王海军、刘长亮、刘建焕、刘子轩、田兵兵、白春梅、康亚涛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建军辩称:没有意见,我是肇事车辆冀G×××××号、冀G×××××挂车辆的司机,杨春为实际车主。我是杨春雇佣的司机。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驾驶人逃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2、评估费、停运损失费、停车费、诉讼费、保全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被告于青等六被告辩称:1、同意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意见;2、我方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依法赔偿;3、原告主张的停运期间过长,其中有人为扩大造成。对扩大损失部分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被告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冀R×××××、冀R×××××、冀R×××××在本此事故中,处于停驶状态,交警认定无责,因未与原告车辆发生直接碰撞,我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辩称:是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仅承保冀R×××××号车辆的交强险,本此事故中,处于停驶状态,交警认定无责,因未与原告车辆发生直接碰撞,我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冀R×××××号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向我公司报案,导致我公司未能核实该车是否为我公司承保车辆,该车辆车主未提供验标信息和驾驶证、行驶证,我公司拒绝赔付,在本此事故中,处于停驶状态,交警认定无责,因未与原告车辆发生直接碰撞,我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原告梁臣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梁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张,证实原告梁臣的主体身份;2、事故认定书一份,共三张,证实原告梁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3、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共一张,证明登记在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津A×××××、津B×××××挂号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梁臣;4、津A×××××、津B×××××挂号车行车证复印件一份,共一张,证实原告梁臣所有的车辆信息;5、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一份,证实原告梁臣的车辆损失费为8550元;6、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费发票一份,证实原告花费评估费500元;7、津A×××××、津B×××××挂号车运输证复印件一份,共一张,证实原告所有的车辆为营运车辆;8、原告梁臣的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各一份共两张,证实原告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业。被告胡建军质证意见: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质证意见: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于青等六被告质证意见:停运期间没有证据,营运损失我方不予认可。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被告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质证意见:我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不予赔偿,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不予赔偿,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下,不予赔偿,不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7时5分许,被告胡建军驾驶冀G×××××冀G×××××挂号大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李永力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王桂藏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原告梁臣驾驶津A×××××津B×××××挂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三方车辆行驶至112国道霸州市南庄头村道口,李永力驾车在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冀G×××××冀G×××××挂号大货车相刮碰,致使冀R×××××号小型轿失控越过公路中心隔离带驶入逆行,梁臣驾驶的车辆又与冀R×××××号小型轿相撞,相撞后津A×××××津B×××××挂大货车又与海军修理厂门口停放的冀R×××××号小型轿车、冀R×××××号微型面包车、冀R×××××小型普通客车(并载乘车人刘建焕、刘子轩)、冀R×××××轻型普通货车、冀R×××××小型面包车、康亚涛门口的冲压机床相撞,造成八车不同程度损坏、冲压机床损坏,刘建焕、刘子轩受伤,李永力、王桂藏死亡,事故发生后胡建军驾驶冀G×××××冀G×××××挂号大货车逃逸,构成死亡逃逸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永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桂藏、王海军、刘长亮、刘建焕、刘子轩、田兵兵、白春梅、康亚涛无事故责任。2015年8月16日,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为事故致原告沈建豪车辆损失为8550元。鉴定费500元。原告梁臣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其本人。被告胡建军称其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杨春,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永力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责车辆冀R×××××、冀R×××××、冀R×××××在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责车辆冀R×××××号在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无责车辆冀R×××××号车在安盛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权属证明、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永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桂藏、王海军、刘长亮、刘建焕、刘子轩、田兵兵、白春梅、康亚涛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被告胡建军过错较大,杨春为实际车主,胡建军为杨春雇佣的司机,故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杨春与胡建军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主张车辆处于停驶状态,不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梁臣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车辆损失8550元;2、评估费500元;3、营运损失费,原告主张停运期限过长,本院酌定停运期限自事故发生时至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十日为43天,为87868元/年÷365天×43天=10351.57元;4、停车费,酌定停车时间为43天,标准为20元/天,为860元。被告胡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永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本案财产损失涉及有责车辆冀G×××××冀G×××××挂号大货车、梁臣驾驶的津A×××××津B×××××挂大货车、李永力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和无责车辆冀R×××××、冀R×××××、冀R×××××、RB9947、冀R×××××号及康亚涛的冲压机床等财产损失,有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份承担相应损失,无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份承担相应损失。因被告杨春未到庭,被告胡建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胡建军与杨春的关系无法查明,故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杨春、胡建军连带赔偿原告损失的60%,于青等六被告在李永力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20%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共计152.8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太平洋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共计180.0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永诚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按份一次性赔偿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14.2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华农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按份一次性赔偿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42.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按份一次性赔偿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14.2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杨春、胡建军在保险外一次性连带赔偿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按照责任比例60%计算共计11914.39,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七、被告于青、李芹、李亭亭、李井兰、李文敏、李曼等六被告在李永力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梁臣车辆损失费、营运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按照责任比例20%计算共计3971.4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胡建军、杨春承担315元,被告于青、李芹、李亭亭、李井兰、李文敏、李曼等承担105元,原告梁臣承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曹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附:本院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账号:04×××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