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黄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翁刚。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孙晏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