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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丽与蔡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蔡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34号原告王丽。被告蔡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蔡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青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