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丽与蔡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蔡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34号原告王丽。被告蔡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蔡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青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