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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卢星火、刘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821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代表人:牙廷周,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继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星火。被告:刘春燕。被告:莫严松。被告:张运新。被告:张伟斌。被告:龙旋清。被告: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中秀路40号。法定代表人:陈瑜。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卢星火、刘春燕、莫严松、张运新、张伟斌、龙旋清、广西玉林市金鑫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7.5元、保全费1856元,两项合计4603.5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74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重阳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承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