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王振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王振,王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28号。被执行人王振,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东西街54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素清,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东西街54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王素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