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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辖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磊磊与王汉奇、陈家琪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磊磊,王汉奇,陈家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辖初字第00034号原告秦磊磊。被告王汉奇。被告陈家琪。本院受理原告秦磊磊诉被告王汉奇、陈家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汉奇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张家港市生活,请求移送该案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原告秦磊磊作为乙方与被告王汉奇作为甲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合同中第6条中双方约定的诉讼地为法院。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徐州市贾汪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汉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红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