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颜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颜美,陈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颜美,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玉印,男,194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美与被执行人陈玉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