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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一平、泉州溢源鞋材有限公司、曾毓婷、黄莉莉、蔡铁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一平,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黄莉莉,蔡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44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组织机构代码05433041-9。法定代表人黄达平。被执行人蔡一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228号宝珊花园朝虹路*号。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南工业区联翔西路策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21116-1。法定代表人曾毓婷。被执行人曾毓婷,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228号宝珊花园朝虹路*号。被执行人黄莉莉,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广平仓**号。被执行人蔡铁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228号宝珊花园朝虹路*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一平、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曾毓婷、黄莉莉、蔡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