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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561号原告:李某甲,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